(2017)苏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6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市蟠龙山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林惠军,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锡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0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