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国富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941号罪犯王国富,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丽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于4月6日至4月10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王国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二季度至2017年1月份获监狱级表扬2次,先进个人3次(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王国富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二季度至2017年1月份获监狱级表扬2次,先进个人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