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涂必胜、许光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必胜,许光校,涂建国,仰一龙,安庆娜娜云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534号申请人:涂必胜,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潜山县,申请人:许光校,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申请人:涂建国,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申请人:仰一龙,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被申请人:安庆娜娜云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潜山县梅城镇皖光苑路3号,注册号340800400001100法定代表人:涂邱月云,执行董事。涂必胜、许光校、涂建国、仰一龙诉安庆娜娜云姿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涂必胜、许光校、涂建国、仰一龙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1、登记证号为(2009)01001025土地使用权;2、登记证号分别为潜梅城字第21432号、潜梅城字第16488号、潜梅城字第16489号、潜梅城字第16494号、潜梅城字第16490号、潜梅城字第16407号、潜梅城字第16493号、潜梅城字第16487号、潜梅城字第16492号房屋所有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涂必胜、许光校、涂建国、仰一龙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必胜、许光校、涂建国、仰一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登记证号为(2009)01001025土地使用权;2、冻结登记证号分别为潜梅城字第21432号、潜梅城字第16488号、潜梅城字第16489号、潜梅城字第16494号、潜梅城字第16490号、潜梅城字第16407号、潜梅城字第16493号、潜梅城字第16487号、潜梅城字第16492号房屋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秀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