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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诏安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诏安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208号原告: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449218。法定代表人:杨方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诏安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934919753。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诏安县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南靖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