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飞与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田成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38号原告:王飞,男,1999年5月15日出生,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延吉市。被告:田成哲,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王飞与被告田成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