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廷柱、郭莲申请执行周廷道、陆桂兰、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廷柱,郭莲,周廷道,陆桂兰,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周廷柱,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郭莲,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周廷道,男,汉族,1949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商城路。被执行人陆桂兰,女,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商城路。被执行人周彬,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商城路。本院在执行周廷柱、郭莲申请执行周廷道、陆桂兰、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廷柱、郭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7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山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