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新荣、刘怡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荣,刘怡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90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新荣,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怡彤,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张新荣、刘怡彤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新荣、刘怡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为由不予立案缺乏事实依据;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山水旅行社及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系基于与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要求中国山水旅行社、中国山水���行社天津市分社、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提起的诉讼,现因公安机关已经对中国山水旅行社天津市分社、国色国际旅行社(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新荣、刘怡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