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李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李昌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38号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负责人XX杰,经理。被告李昌峰,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本院在审理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李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