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智明与曹登旺、何三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明,曹登旺,何三,山西省河曲县宏顺汽贸有限公司,陈国亮,王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36号原告:王智明,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东河区鹿鸣铸钢件厂工人,现住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系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五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登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何三女,女,1964年6月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黄草洼二村北区13-4号。被告:山西省河曲县宏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培军,系公司经理。被告:陈国亮,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王福平,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3XXXX)。法定代表人:武汉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智明诉被告曹登旺、何三女、山西省河曲县宏顺汽贸有限公司、陈国亮、王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曹登旺、山西省河曲县宏顺汽贸有限公司、陈国亮、王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住址以及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被告曹登旺、山西省河曲县宏顺汽贸有限公司、陈国亮、王福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智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培山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