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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贺俊、吕尚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贺俊,吕尚芳,冯治军,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执行人:吕尚芳,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冯治军,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执行人: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试验区民族路。法定代表人穆风海,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贺俊、吕尚芳、冯治军、固原金鸿凯机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0179.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份至今,本院依法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