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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邓玉安诉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体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安,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179号原告:邓玉安,男,1967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801。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董事长。原告邓玉安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邓玉安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玉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计1,562.50元,由原告邓玉安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