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万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22幢2113室。法定代表人:吴建望,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总经理。陕西万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7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86354元、吊运费40230元、补偿金360505元、诉讼费30000元。负担执行费2757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4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