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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启贵与郭永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贵,郭永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806号原告:张启贵,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郭永和,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张启贵与被告郭永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启贵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启贵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淳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