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启贵与郭永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贵,郭永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806号原告:张启贵,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郭永和,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张启贵与被告郭永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启贵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启贵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淳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