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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双牌县药材公司破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牌县药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破字第1-3号申请人:双牌县药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紫金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少君,该公司经理。2015年11月19日,双牌县药材公司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经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截止2015年9月30日,双牌县药材公司资产总额2153056.95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171251.39元;固定资产1981805.56元;负债总额16026566.79元;所有者权益-13873509.84元。资产负债率744.36%。2016年12月15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双牌县药材公司、永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双牌分公司改制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双府阅[2016]24号)反映:一是双牌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湘改办发[2013]60号)和湘永发[2013]92号文件精神,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单位负责70%的养老保险费挂账119.43万元获得批准,解决了企业难题,取得了改制实效。二是根据《永州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永政发[2015]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永府阅[2016]20号)文件规定,由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为资金筹集和兜底主体,双牌县财政局为总协调主体,在县会计管理中心开设专户,从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先期调拨企业改制所需资金1086万元,划入该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企业改制。县药材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由县政府另行研究解决。本院认为:双牌县药材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双牌县人民政府拨入专款用于改制,并就该公司的其他债务统筹研究解决,该公司原所具有的破产清算情形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双牌县药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4份,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晓轩审判员  廖伍爱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