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秦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冯卫华,区长。委托代理人孙萌萌,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为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丰平,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南开征补决字[2016]L-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津南开征补决字[2016]L-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6]L-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6]L-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金馥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