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洋与被执行人白玉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白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白玉满,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案外人张甲午,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白玉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提供位于讷河市讷河镇北方新城小区高层2单元802室房产用以折抵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通过案外人张甲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5)讷商初字第140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讷商初字第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