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1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求财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求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415号起诉人:钟求财,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钟求财诉冯富民、叶恒武、陈辉誉、第三人深圳华亚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冯富民因资金周转需要,合计向起诉人借款850500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起诉人出具借款,确认向起诉人借款8505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借款月利息为2%,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于2016年7月27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冯富民应向起诉人每天支付违约金8505元,并支付起诉人追讨债���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并约定本借条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叶恒武、陈辉誉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冯富民、叶恒武、陈辉誉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冯富民偿还起诉人借款850500元及利息306180元;二、冯富民支付起诉人违约金204120元;三、叶恒武、陈辉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冯富民、叶恒武、陈辉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无须起诉人承担的诉讼费应由法院退还给起诉人。经审查,起诉人提供了起诉人与冯富民、陈辉誉、叶恒武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条》,该借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供了冯富民、陈辉誉、叶恒武的身份证复印件,冯富民的住所地是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花墙村九组10号、陈辉誉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长湖西路2号A区5栋2单元704房、叶恒武的住所地是湖北省××创业路××号。另起诉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汝城县××镇明星村××洞组,现居住地址为东莞市沙田镇粤港花园北区D座11栋801,有效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起诉人的住所地是湖南省,并提供了其居住证,有效期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沙田镇,另被起诉人冯富民、陈辉誉、叶恒武住所地分别为江苏省南通市、广东省惠州市、湖北省仙桃市。虽然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条》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但起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之一,故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一方,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我院辖区。综上,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钟求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长  余爱雄审判员  吴丽冰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姚丽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