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10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770海金才与朱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金才,朱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002民初770号原告:海金才,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朱程,男,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金才与被告朱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海金才负担。审判员  谈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