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洪明、唐元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明,唐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173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明。被执行人唐元明。孙洪明申请执行唐元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明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84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元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元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1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元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