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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立芳、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芳,杨波,赵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芳,女,1975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杨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被执行人赵德臣,男,1972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立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