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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永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永坚,许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彭北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永森,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吴永坚,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许明芳,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6)桂082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吴永坚、许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吴永坚、许明芳偿还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714元及执行费208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8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昌生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