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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行审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王圣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王圣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4行审180-1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执行人王圣启,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陵县芦柞镇大吴皇路村北侧土地建住宅楼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退还违法占用的4228.4平方米土地;2、没收你在违法占用的422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4228.4平方米土地处以105710元人民币罚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原因在于退还土地与没收建筑物无法同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6〕第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左耀新人民陪审员  李昌军人民陪审员  秦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