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圣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圣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1民初17号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玛沁县。法定代表人:寇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圣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宏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圣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圣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果洛强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生 青审 判 员 才让卓玛人民陪审员 张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尼玛尖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