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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声回、吴瑞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声回,吴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声回,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骆东如、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瑞红,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声回与被执行人吴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欲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灿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