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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志琴、王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琴,王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琴,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云良,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琴与被执行人王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52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王云良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王云良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王云良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云良所有坐落长兴县槐坎乡房产系农村自建房,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暂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