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应世林与金华市江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世林,金华市江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563号原告:应世林,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吴锡梅,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江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建庭、陈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世林诉被告金华市江晨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世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世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世林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