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简文辉与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文辉,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093号原告:简文辉,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强,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号***号*幢*层。原告简文辉与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简文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文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简文辉负担。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