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月存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057号原告:张月存,女,1982年8月3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郑中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文涛,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宁,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张月存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张月存负担。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