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宝红、王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宝红,王璐,李军廷,王国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红,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璐,女,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科,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军廷,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王国安,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枣庄83号。再审申请人王宝红、王璐与被申请人李军廷及原审被告王国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宝红、王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引用《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部分条款错误,本案诉争房屋系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被申请人购买该房屋以及使用该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且王国安无权处分申请人的房屋,被申请人不是该村村民,不具有购房资格。李军廷答辩称,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新理由、新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已查明本案事实,被申请人与原审被告王国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且《土地管理法》(1988)现行有效,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宝红、王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