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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包宝龙与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联合嘎查委员会、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宝龙,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联合嘎查委员会,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698号原告:包宝龙,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联合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包红亮,系该嘎查嘎查长。被告:韩龙,男,5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宝龙诉被告科右前旗察尔森镇联合嘎查委员会、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暂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宝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