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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缪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68号申请人:缪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越溪镇。申请人缪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因被申请人杨某某欠申请人缪某某货款6707元,要求被申请人杨某某支付货款6707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申请人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缪某某货款6707元。本案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