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缪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68号申请人:缪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越溪镇。申请人缪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因被申请人杨某某欠申请人缪某某货款6707元,要求被申请人杨某某支付货款6707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申请人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缪某某货款6707元。本案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