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文科与高春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科,高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科,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春堂,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文科申请执行高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春堂偿还申请人杨文科借款本金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