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629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沛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沛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629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沛融,女,1998年5月11日生,,汉族,西安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沛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凌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