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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3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督32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负责人:张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无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洪美莲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电信无锡分公司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7元,由电信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