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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花露娟与许露花、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露娟,许露花,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709号原告花露娟,女,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露花,女,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本区。被告陆涛,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露娟诉被告许露花、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露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