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花露娟与许露花、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露娟,许露花,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709号原告花露娟,女,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露花,女,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本区。被告陆涛,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露娟诉被告许露花、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露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