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兴与被告白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兴,白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31号原告:杨东兴,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白新荣,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杨东兴与被告白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18日,因白新荣无法查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贺世成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