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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军刚2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斌,李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兴斌,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军刚,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翼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斌与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刚债务较多,其工资账户及存款账户均已被他案冻结,其名下两辆汽车亦被他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工资帐户及存款账户实施了轮候冻结,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两辆汽车,被执行人李军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3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081执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