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珍珠、邓美连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刘汝华、彭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珠,邓美连,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刘汝华,彭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11号申请人李珍珠,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邓美连,女,196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住所地郴州市下。被申请人刘汝华,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申请人彭华军,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李珍珠、邓美连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刘汝华、彭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刘汝华、彭华军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珍珠、邓美连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珍珠、邓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月亮纸品厂、刘汝华、彭华军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