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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文辉与李振明、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辉,李振明,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521号原告:白文辉,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育红,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吉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娟,该公司职员。原告白文辉与被告李振明、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辉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110元),由原告白文辉负担。审 判 长  张仲辉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