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洪霞与曹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霞,曹长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63号原告姜洪霞,女,1968年7月2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曹长业,男,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霞与被告曹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