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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洪霞与曹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霞,曹长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63号原告姜洪霞,女,1968年7月2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曹长业,男,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霞与被告曹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