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月玲与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玲,周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332号原告:李月玲,女。被告:周海波,男。原告李月玲与被告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月玲负担。审判员 任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