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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乐享、何丽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享,何丽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乐享,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何丽铭,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乐享与被执行人何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泉仲字4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409号裁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