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左齐秀与苏小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齐秀,苏小华,张刘露,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2号原告左齐秀,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建英(特别授权),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兰(特别授权),重庆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刘露,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秦玉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佩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森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E幢4-8。法定代表人彭亚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青(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齐秀诉被告苏小华、张刘露、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齐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齐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齐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齐秀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