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於聪因与被申请人邹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於聪,邹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於聪,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八所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邹云付,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於聪因与被申请人邹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琼900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於聪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唐於聪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唐於聪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德政审 判 员 程小梅人民陪审员 王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丹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