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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美华与上海全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华,上海全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43号原告:徐美华,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全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缪华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华与被告上海全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华撤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