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17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邹茂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茂彩,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719号之六申请人:邹茂彩。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邹茂彩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784.5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784.5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