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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17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邹茂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茂彩,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719号之六申请人:邹茂彩。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邹茂彩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784.5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784.5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