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超、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超,徐斌,雷兴才,蒋祥利,葛长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超,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兴才,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祥利,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长敏,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刘超因与被上诉人徐斌、雷兴才、蒋祥利、葛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