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885号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象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礼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字体安装工程款2万元;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滞纳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了一份《华南城字体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员工按照合同要求于2013年8月20日竣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四条约定,被告一共应支付原告总工程款55000元(不含税),可被告才支付35000元给原告,余款2万元被告应该在2013年8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可原告一直追讨,被告总以华南城商场尚未结款为由,总是一天拖一天地敷衍原告。综上所述,根据《华南城字体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第5款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滞纳金200750元(从2013年8月25日计算至2014年8月25日共365天,即55000元×1%×365天=200750元),现原告自愿酌情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滞纳金给原告合法合情。结合本案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原告迫于无柰,只好具状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速裁。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华南城字体安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字体安装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华南城”广告彩照图,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做好的字体广告牌;3、原告的农业银行的流水清单,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2万元一直未付;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南城字体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即工程款)。被告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合同总价款的每日1%,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滞纳金,系原告主动降低滞纳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万元给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二、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滞纳金2万元给原告广西南宁字航广告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浙江菱洋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茁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