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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肖雷廷与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雷廷,王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928民初1872号原告:肖雷廷,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肖雷廷与被告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肖雷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被告王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雷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雷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肖雷廷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