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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吉莲诉被告夏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莲,夏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87号原告:朱吉莲,女,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被告:夏建林,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原告朱吉莲诉被告夏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吉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已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吉莲撤回对被告夏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吉莲负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